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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資法-內容爭議百出 島內“個資法”通過2年無法執行


據台灣媒體報道,“個人個資法資料保護法”通過近2年,日前遭親民黨告發“法案長黴”,迄今未訂定施行日期。事實上,“個資法”在“法務部”將草案送進““立法”院”後,有關特種個資經“當事人書面同意”要件,在“立法”程序中被刪除,若貿然實施就會發生犯罪的風險,加上“間接搜集資料”,須在1年內完成告知(54條)等規定,對業界沖擊甚大,“法務部”經與相關部會溝通、協調,最快將于明天將送修正提案向“行政院”陳報。



面對“個資法”未上路就面臨“修法”的窘境,“法務部”坦言這是不得已的作法,“法務部”建議的步驟爲:“個資法”未具爭議的條文,可先行施行,至于“個資法”具爭議性而窒礙難行的第6 條、第54條“暫緩施行”,若“立法”來得及,則直接“修法”解決。



另有關罰責部分,因刑責過重,爲免違反“個資法”動辄得咎,面臨刑事責任,對于非營利行爲的違法搜集個資行爲,由于屬于告訴乃論之罪,考慮將2年以下的刑責,再降低刑度,或以加強民事損害賠償、行政罰等方式加以救濟。



2年前,“法務部”針對“個資法”進行修正,擴大保護客體,不再以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爲限,同時將“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”等特種個資,列爲原則上不得搜集、處理或利用的範圍(第6條),換言之,即便當事人同意也不得搜集、處理和使用。



然而,“個資法”在99年5月“立法”通過後,迄今相關的施行細則卻遲未訂定,原因卡在“立法”原意在保護個人資料,避免流入詐欺集團;但在“立法”過程中,欠缺充分討論,加上“立委”各自提出不同“修法”版本,以致通過的條文,完全脫離“行政院”版本,發生窒礙難行的情形,業界爲此也抱怨連連,認爲不宜貿然實施,以避免對社會造成沖擊。



由于2年前公布的“個資法”內容,主要是參考歐盟1995年的指令,過于老舊,如今歐盟執行委員會爲因應網際網絡社會型態與反恐合作需求,年初也考慮全面檢討修正,“法務部”認爲,在未來修正“個資法”時,也應參酌島外最新的立法例,同時有必要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的專責機關,“法務部”表示,專責單位除負責個人資料保護的政策法規制定外,還包括監督管考,例如香港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,澳洲有澳大利亞資訊專員辦公室,但台灣目前僅有“法務部”法律事務司3名官員兼辦。



“個資法”第6條模糊空間大 “立委”也抓狂



“個人資料保護法”目前窒礙難行,根據““立法”院”公報顯示,這項“法案”在“立法院”審查過程中,朝野“立委”已針對“行政院”版本提出不少質疑,尤其第六條有關個人性生活不得搜集、處理或利用的規定,當時的民進黨“立委”賴清德質疑“性生活”與“性行爲”界定不明,有當局介入夫妻的性生活的疑慮。



對于“個資法”引起混淆的內容,賴清德當時說,若性生活指一段穩固關系所産生的性行爲,這就不可以搜集嗎?但是萍水相逢的一夜情,就可以搜集?在場備詢“法務部”官員根本無法說明,只能推給日後在施行細則明定。



國民黨“立委”吳清池當時也提出,“法務部”是以防止電腦資訊詐騙的角度“修法”,但是“修法”卻綁死候選人,他舉例,碰到選舉期,候選人要取得選民姓名、電話、住址等,是否受“個資法”保護?他認爲“個資法”應該排除選舉使用限制。可是,“法務部”一樣無法說明,只推給如果是經合法程序向電信公司索取個人已公開的資料,則可合法運用。



吳清池說,書面通知當事人,取得同意才能去拜票,根本就不可行,如果取得個資都必須當事人書面同意,大家都不必選了。



吳清池質疑,銀行移轉債權的催債者,是銀行以外的第三者,當取得資訊後,很容易把資訊流出去。尤其許多銀行轉讓債權,可是債務人並不知道,行使催債的人,又要如何證明自己是銀行的人?委托催收的人,不具備資格時,債權一再轉讓,會産生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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